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读】本条是对关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组织的规定。

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东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有些国家还规定其他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集股东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此外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则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召集。同时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选自: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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